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黃政嘉固勝池 上便.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浥威有限公│華南商業銀│101年1月10日│7,950元│GD0000000│無│││司│行鶯歌分行│││││├───┼─────┼─────┼──────┼─────┼─────┼──┤│002│品彥企業股│合作金庫商│101年1月15日│22,600元│GZ0000000│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鶯歌││││││││分行│││││├───┼─────┼─────┼──────┼─────┼─────┼──┤│003│懋技機械有│第一商業銀│101年1月5日│4,850元│AA0000000│無│││限公司│行土城分行│││││├───┼─────┼─────┼──────┼─────┼─────┼──┤│004│人川金屬工│彰化商業銀│100年12月10│24,200元│GN0000000│無│││業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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