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陳翊瑄 相對人 劉倚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 劉秀華 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各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00年11月30日,債務清償期日亦均為
100年11月30日,經100年8月30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100萬元、10
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詎相對人於100年11月30日屆期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 鄧公 ││309││3192.17│42/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47│新北市淡水區英│新北市淡水區鄧│鋼筋混凝土造│地下2層:34.46││全部│││││專路182號地下│公段309地號│13層樓房│合計:34.46│││││││二層之8│││││││├─┴──┴───────┴───────┴──────┴───────┴─────┴──┴─┤│共有部分: 鄧公段 699建號1178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100000│├─┬──┬───────┬───────┬──────┬───────┬─────┬──┬─┤│2│648│新北市淡水區英│新北市淡水區鄧│鋼筋混凝土造│地下2層:34.46││全部│││││專路182號地下│公段309地號│13層樓房│合計:34.46│││││││二層之9│││││││││││││││││├─┴──┴───────┴───────┴──────┴───────┴─────┴──┴─┤│共有部分:鄧公段699建號1178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