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22號反訴原告甲○○別名 林永勝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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