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謝諒 獲即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等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本院99年度上字第156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起人已被相對人等貪污舞弊一空,無錢繳裁判費,並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陳國成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