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9年7月6日法矯字第09990268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1月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