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臺北縣瑞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4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丙○○、丁○○、戊○○、己○○、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甲○○之法定代理人王敏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然債權人已於99年5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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