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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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萱玲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張敏月殷宏廉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六個月內之薪資單影本。
四、提出受扶養人張敏月及殷宏廉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五、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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