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律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無罪確定,該案中扣案之土造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8年9月18日刑鑑字第098012292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考,故扣案之長槍1枝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本件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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