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奇學 法定代理人 楊森 法定代理人 楊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建物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謄本補正所有權人為被告及更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將屏東縣里○鄉○○段....」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三、陳報本件應拆除之建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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