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告 王誌遠 原告 吳芳容 原告 陳淑玲 原告 詹金美 原告 戴宏燕 原告 謝雅華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林嘉柏 律師被告 晟揚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告 允良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至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82,000元【計算式:1,070,950元+1,202,200元+308,000元+1,184,700元+303,400元+312,750元=4,382,000元】;訴之聲明第ㄧ項後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6,140元(即原告陳報之施作費用);訴之聲明第七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19,500元(即原告陳報之回復原狀費用),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77,640元【計算式:4,382,000元+176,140元+8,119,500元=12,677,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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