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詹哲銘 原告 詹傑顯 被告 詹明學 被告 詹淑惠 被告 詹淑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0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
又系爭土地民國104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為246,100元,有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41,100元【計算式:45,000×111+246,10
0=4,995,000+246,100=5,241,1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