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 李旻婉 被告喜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