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9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美華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9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