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弘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337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8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337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8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8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2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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