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賴月珠 被告 韓佳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02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張淵森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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