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七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六八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0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五月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犯強制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在緩刑前所犯強制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首開規定,自得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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