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亞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辦理清算完畢,依法聲報清算完結等語,並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為證。
二、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以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定有明文。又關於無限公司清算,應依公司法第七十九條以下規定辦理。除須依法產生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並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且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且未依法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更非由清算人檢送上開收支表及損益表,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本件聲請,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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