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庚○○相對人元承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己○○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零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參拾玖萬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捌佰參拾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貳佰參拾捌元│││├───────────┼──────────┼───┼───────────┤│合計│參拾玖萬壹仟零陸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