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男四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壬○○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無罪。
其餘被訴詐欺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與告發人辛○○、癸○○為兄弟關係,被告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年一月間,以其生意週轉需向銀行貸款為由,向其父 劉世拱 詐得劉世拱所有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之基地及房屋所有權狀後,竟未向銀行貸款,先偽以劉世拱名義書立委託書,並偽造劉世拱之署名及印章、印文,向中壢市戶政事務所申請劉世拱之印鑑證明,再持前開印鑑證明、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等,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丁○○向中壢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上開不動產過戶為自己所有,致生損害於劉世拱及戶政機關、地政機關登記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壬○○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云云。
二、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係以右揭犯行業據告發人辛○○、壬○○指訴綦詳,又經證人己○○、庚○○等證述屬實。此外,經調閱被告於八十年一月七日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委託書中劉世拱署名均由被告所簽立,參以被告無法提出究竟替其父劉世拱償還債務金額數目,又託詞不提供丙○○居住處所,難認其所辯為真,顯係卸責之詞等為據。本件訊據被告壬○○堅決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那是父親給我的房地,房地契、印鑑章都是父親交給我,拿去辦過戶,不是我偽造、偽刻的,原先資料都是乙○○在保管,父親跟他拿回後拿給我:父親是要給我的,因為是持分,無法辦理貸款,我們做生意的都很清楚:
」等語。
經查:
(一)、劉世拱於民國四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因耕地放領移轉而取得桃園縣中壢
市○○段中壢新小段四號之耕地,於六十六年五月一日因土地重測,上開土地地號改為桃園縣中壢市○街段○○○○號,並於六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登記完成,劉世拱登記取得土地持分九七○之三四六,嗣於八十年二月五日上開地號土地持分以買賣為由而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完成移轉登記至被告劉世拱名下一節,有中壢市○街段○○○○號人工土地登記簿謄本(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五號卷第七頁至第十四頁)在卷可稽,而證人戊○○、丙○○於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時及證人鍾劉梅妹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調查時均證述「:(知否劉世拱名下之中壢市○街段○○○○號土地於八十年六月十九日過戶至壬○○名下一事?)我知道爸爸有給他,但那一天過戶我不知道。因為壬○○夫妻與父親比較親近,而且壬○○也替父親還債務,父親想以後會依靠壬○○所以就把房地給他,而父親表示要把地給壬○○時,其他兄弟姊妹都有在場:」(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戊○○)、「:(中壢市○街段○○○號土地於八十年六月下旬由劉世拱名下過戶到壬○○名下一事知否?)因為當初劉世拱都是壬○○和我照顧,還有劉世拱的債務要處理,因當初劉世拱簽六合彩及外面有小老婆積欠一百七、八十萬元,我們夫妻幫他清償,劉世拱就把房地贈與給壬○○:」(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丙○○)、「:當初我父親說癸○○、辛○○已經搬出去住,劉守結和父親一起住,他有欠人家錢,說把房子過給壬○○,他在新街的廟有問我好幾次,我說房子是他的名字,是他的權利,看他要過給誰,他也有打電話給我先生,我先生說依他的意思:」(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調查,鍾子○○)等語,且證人庚○○、己○○、戊○○、乙○○於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時亦均稱「:(劉世拱獨居時知否他房地權狀、印鑑證明以及金錢等貴重物品平時放置何處?)原都是我妹妹庚○○保管:」(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己○○)、「:結婚前因母親先前所託都我在保管,要結婚前夕,我就交給父親,吩咐他耳根子不可太軟,隨便給人,並且跟他提到乙○○有保險箱可寄放他那裡:」(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庚○○)、「:(劉世拱獨居時知否他房地權狀、印鑑證明以及金錢等貴重物品平時放置何處?) 金雲姐 在保管:」(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戊○○)、「:(劉世拱是否將中壢市○街段土地權狀、印鑑證明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給你保管?)是。我放在保險箱二、三年。(後來是何人去跟你拿土地權狀?)劉世拱叫我拿出來還他,我親手交還劉世拱:(劉世拱有無告訴你為何要取回土地權狀?)他說要給壬○○:」(九十年九月三日本院調查,乙○○)等。
(二)、雖告發人癸○○、辛○○、證人己○○、庚○○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
時均指訴不知其等父親劉世拱名下之中壢市○街段○○○○號土地於八十年六月十九日過戶至壬○○名下一事,告發人辛○○並指稱其等父親劉世拱曾向其提起要將中壢市○街段○○○○號土地及房屋借予被告劉守結借錢做生意,告發人癸○○、辛○○並提出被告與證人庚○○之電話錄音及譯文,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本院調查時當庭播放勘驗,電話錄音與譯文內容相符,雖被告於上開電話錄音中有說「:沒關係我講我現在承認我偽造文書,印章我偷刻的,我承認後我被關五年,關五年後看你們對我‧‧‧‧」、「我承認我偷刻印章,偷過戶的我全部都承認我去關五年,我現在這幾點我承認,我偷刻印章的我去關五年看大家是怎麼想法‧‧‧」(譯文第十頁倒數第四行起,第十一頁第三行起),惟整段內容被告係說「:我這五年,去關五年我沒有關係,我對得起我良心,你們、 阿保 、大哥、庚○○、己○○你們這樣說我,這樣就是偽造文書,沒有關係我講我現在承認我偽造文書,印章我偷刻的,我承認後我被關五年,關五年後看你們對我,你們心理怎麼想,對我你們有什麼交待,有什麼好處我不曉得,錢我是不可能拿出來的,但是我抓去關,我就看你們有什麼想法,你們害我去關,以後你們有什麼好處:」等,從長達一小時多(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四分)整段錄音,被告從未表示向告發人等求饒或要求和解寧事,反而是憤憤不平執疑兄妹聯合起來告其,衡諸常情被告若有偽造一事,按常理應向證人庚○○表示和解息事,且上開土地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持用之印鑑證明,為被告於八十年一月七日持委託書至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請領使用,而上開印鑑證明係劉世拱於五十四年三月一日向中壢市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證明,有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桃中戶字第一一八二四號函送之劉世拱印鑑登記卡、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委託書影本在卷可稽(附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五號卷第五十七頁至六十頁),是知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調查審理時辯稱上開與證人庚○○電話錄音內容係氣話之詞應堪可採。
(三)、劉世拱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因罹病中風住院前身體、精神狀況良好,
於七十九年六月間證人庚○○結婚後即係一人居住在中壢市○街里○○路○○○巷○號老家,此均為告發人癸○○、辛○○、證人己○○、劉玉雲等人所是認,而上開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之中壢市○街段○○○○號土地及地上建物,曾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因假扣押而遭查封等情,亦據告發人癸○○、辛○○、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調查審理時陳述「:(新街老房子遭法院查封時劉世拱是否知道?)知道,他還有問房子為何被壬○○弄到遭查封:」(癸○○)、「:知道,不過當時是假扣押,我有告訴父親,因為他欠銀行錢:」(庚○○)、「:我有跟我父親講是假扣押,是壬○○向新竹企銀借錢無法償還而被假扣押(當時房地遭假扣押時你們及劉世拱知否房地已過到壬○○名下?)我在車公司銷售汽車,八十五、六年間壬○○曾拿老家的房地跟我買車貸款,詳細日期已不記得,是在假扣押前,當時才知道老家房地已過到壬○○名下:沒有告訴兄弟姊妹及父親,因為當時我有問壬○○,他說他也沒賣,也沒變現:(為何不將房地已過到壬○○名下一事告訴其他兄弟姊妹及劉世拱?)房子壬○○拿去過戶我知道時已過二年,是在房子被查封前,我有跟我父親說過,是在房子查封前,但因他老人家不懂,我問他,他說借壬○○做生意,因為我父親認為壬○○在做鋁材生意,所以借給他沒關係,可是等到被查封時父親也很緊張,而且我問壬○○他一再向我保證,房子父親在住,不會變賣:」(辛○○)等甚詳,並有中壢市○街段○○○○號人工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又告發人癸○○、辛○○二人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調查時陳稱「:(中壢市○街段○○○○號的土地與房子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由劉世拱移轉到壬○○名下一事,知否?):我爸爸曾提到過老家的房子及土地是借他做生意,壬○○尚未與作鋁門窗的合夥時,時間是八十年到八十二年間:(劉世拱有無提到以何方式借給劉守結做生意?)沒有。我不大瞭解:」(癸○○)、「:(中壢市○街段○○○○號的土地與房子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由劉世拱移轉到劉守結名下一事,知否?)八十年初我爸爸曾說借他做生意好嗎?我說沒意見:(劉世拱有無提到以何方式借給壬○○做生意?)我父親說他要拿去銀行借錢,借錢去週轉。後來他自己也說是這樣:」(辛○○),告發人辛○○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本院調查時更稱「:我父親應該是後來有知道,那個房子一直都是父親一個人在住,稅單寄到老家時父親應該知道,我父親知道後認為我已經買房子了,大哥自己也有房子,壬○○在桃園市也有房子,可是做生意所以借給他,而且房子也是在壬○○名下沒有轉賣給別人,而且在八十五、八十六年間老家的房子也曾經被法院扣押查封,父親很生氣,跟我表示房子能否要回來,我說我們也沒錢幫壬○○贖回:」等,且告發人癸○○、辛○○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本院調查時均坦稱「:(劉世拱識不識字?)會的。以前他和彰化客戶常以書信往返:」(癸○○)、「:(劉世拱識不識字?):會的:」(辛○○),可知中壢市○街段○○○○號的土地與房子已登記在被告名下之事,劉世拱早已知悉,如果中壢市○街段○○○○號的土地與房子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係違反劉世拱意願,衡諸常情,劉世拱應會立即要求被告將上開房地再移轉登記回劉世拱名下或找其他子女商討此事,然卻遲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房地遭查封時始向告發人辛○○表示房子能否要回來,顯見中壢市○街段○○○○號的土地與房子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自劉世拱移轉至被告名下一事並不違反劉世拱之意願。
綜上所述,中壢市○街段○○○○號的土地與坐落其上之房子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自劉世拱移轉至被告名下一事並不違反劉世拱之意願,從而被告以劉世拱名義書立委託書,持向中壢市戶政事務所申請劉世拱之印鑑證明,再持前開印鑑證明、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等,向中壢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上開不動產過戶為自己所有,上開所為核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均尚屬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此部分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乙、關於詐欺罪部分: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起訴被告於民國八十年一月間,以其生意週轉需向銀行貸款為由,向其父劉世拱詐得劉世拱所有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之基地及房屋所有權狀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然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直系血親之間犯詐欺罪者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被害人劉世拱二人間係父子之直系血親關係,劉世拱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因罹病中風住院前身體、精神狀況良好等情,此有告發人癸○○、辛○○提出之戶藉謄本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且據告發人癸○○、辛○○、證人庚○○(被告壬○○之妹)、己○○(被告壬○○之妹)、戊○○(被告壬○○之姊)、子○○(被告壬○○之姊)、乙○○證述明確,而據告發人癸○○、辛○○、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調查時陳稱新街老房子因假扣押遭法院查封一節,劉世拱知悉,參酌桃園縣中壢市○街段○○○○號及地上建物係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完成查封,又告發人辛○○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審理時稱「:房子壬○○拿去過戶我知道時已過二年,是在房子被查封前,我有跟我父親說過,是在房子查封前:」等,可知劉世拱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甚且更早之前即已知悉其所有名下之中壢市○○路○○○巷○號(中壢市○街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已經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而當時劉世拱身體及精神狀況良好,經本院綜觀全偵查卷宗被害人劉世拱始終未提出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此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祖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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