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四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万簣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整伍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點九九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逾期未滿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