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曾美月
曾琇真 藍育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科文東昇瓦斯爐具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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