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林圓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傳盛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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