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清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469號、107年度偵字第9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鄒清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拾元、神明頭像之頭部壹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鄒清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之行為:
(一)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上午2時43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時,因見 林岳陞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安全帽一頂均置於該處,遂持自備鑰匙(未扣案)1把插入上開機車電門,惟因無法發動,即以徒手將上開機車牽離,而竊取上開機車及安全帽得手。嗣經警方循線在高雄市○○區○○○路與新樂街口之騎樓尋獲上開機車,並將上開機車發還林岳陞(安全帽則未尋獲),始悉上情。
(二)又於同日上午5時54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 沙多宮 」時,因見宮內無人看手,竟徒手竊取神桌上之神明頭像3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嗣經警尋獲上開神明頭像(其中一尊頭像之頭部部分未能尋獲),並發還「沙多宮」,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清田於警詢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岳陞、證人即「沙多宮」總務 吳明章 及證人張簡羚譽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共35張、現場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聲請簡易判決書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雖漏未記載被告竊取被害人林岳陞所有之安全帽一頂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上揭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甚屬不該;且另有竊盜前科,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竟再犯本案2次竊盜犯行,益見其未能悔改,誠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境貧寒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參警一卷第1頁受詢問人資料、第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竊財物之客觀價值、所竊之機車、神像均業經尋獲,有贓物領據(保管)單2紙在卷可稽,犯罪所生危害稍獲減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所得即安全帽1頂、現金40元及神明頭像之頭部1顆(未尋獲扣案)等情,業據證人林岳陞、吳明章於警詢時證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各於其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神明頭像3尊(除其中1尊頭像之頭部部分未能尋獲外),均業已發還被害人林岳陞、吳明章,此有前開贓物領據(保管)單2紙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而被告行竊所用之自備鑰匙,既未扣案,價值亦微,應可認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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