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周翊秦 訴訟代理人 蔡金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