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浲亦
法定代理人  吳顯智
       宋美惠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
相 對 人  謝孟嘉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賜福
       陳儀瑄
相 對 人  許志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允豐
       李芷嫻
相 對 人  鍾奇穎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鍾志堅
       廖秀玉
相 對 人  李奇鴻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
       李朝乾
相 對 人  林銘軒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靜雯
       林傳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虎簡調字第154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無法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業向財團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認
其資力均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107年7月30日法扶 雲忠 字第107000
0035號函及所附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法律扶助申
請表、審查表、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雲林
縣水林鄉低收入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7年度虎簡調字第154號案卷審閱,觀諸聲請人主張
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足認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與首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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