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5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有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
,4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