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50號
原   告  何寶生
       莊苑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語 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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