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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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正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正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正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且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犯罪時間均係民國108年5月16日,及前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3罪)│││├────────┼──────────┼──────────┼──────────┤│犯罪日期│108年5月16日(共3│108年5月16日(聲請│108年5月16日│││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書附表誤載為108年5月││││108年5月15日,應予│15日,應予更正)││││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90、7188、7371、│第5790、7188、7371、│第27077號│││10728號│10728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63號│109年度訴字第36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109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63號│109年度訴字第36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40││││││號││判決├────┼──────────┼──────────┼──────────┤││判決│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110年3月30日│││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26號│第5526號│第5103號││備註├──────────┴──────────┤│││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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