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吳遵文 代理人 黃瓊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實際運作狀況之須,經該基金會之第十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10年5月3日農牧字第1100710404號函、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第十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簽到表及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及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有關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0年5月3日函復許可,並於110年5月18日同意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為辦理本捐助章程變更登記申請用印在案。查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對於董事會及業務相關成員之人數、產生方式有更為明確之規範,確有其必要,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6月18日農牧字第1100223331號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亦表示對於財團法人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聲請變更法人之捐助章程部分並無意見,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5日雲檢原人110民參10字第1109017061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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