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翁瑞竣 債務人 陳彥均 債務人 陳美
一、債務人陳彥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彥均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彥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陳美如 給付之。
債務人陳彥均、陳美如若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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