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移調字第49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陳秀菊 代理人 張永輝 聲請人 張聲瀚 相對人 黃興財 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移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12日下午2時52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呂明燕書記官李柏親調解委員莊廷鐘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秀菊未到代理人張永輝到聲請人張聲瀚到相對人黃興財到代理人蕭永宏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黃興財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其中陳秀菊部分貳拾參萬元、張聲瀚部分貳萬元,已含強制保險金),付款方式為自民國101年11月30日給付壹拾參萬元、101年12月30日給付壹拾貳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聲請人:張聲瀚聲請人代理人:張永輝相對人:黃興財相對人代理人:蕭永宏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李柏親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