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香君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106年度苗簡字第6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8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林香君緩刑貳年。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香君上訴意旨略以:我與被害商家已在偵查時達成和解,且我無任何前案紀錄,現獨自一人扶養就讀國小5年級之女兒,主要係靠打零工維生,經濟狀況不佳,又罹患憂鬱症,須長期治療,故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或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經查:㈠按量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
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以上開理由提起上訴,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惟原判決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犯下本案,危害當地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其目前尚無前科,素行尚佳,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犯罪手段平和,竊得之財物已由被害商家領回,並另與被害商家成立民事和解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貧困,無業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竊盜犯行,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於判決內詳細敘述其量刑理由,在法定刑範圍內判處刑罰,顯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堪認原判決係就個案情節為適當裁量,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至於被告生活經濟狀況固堪憐憫,然已為原審量刑時所已斟酌,本院無從再行作為從輕量刑之事由。
㈡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並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本院考量被告竊取被害商家之財物,顯然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監督權,影響社會治安,理應加以非難,且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係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30倍為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已可就實際犯罪情節、竊取財物價值、犯罪動機、惡性及所生危害,於法定刑度內為適當調整,其法定刑並無過重之處。本案被告所犯竊盜犯行,對照其可判處之刑度,難認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是被告上開竊盜犯行,並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綜上,原判決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被告所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再按「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固須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始得為之,惟上開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者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同院54年台非字第148號判例亦同此旨)。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案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要件相合。參酌被告此次因一時貪念,行事失慮,致罹刑典,然所犯罪質惡性並非重大,且犯後坦認犯行,復於偵查中與被害商家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院復電詢被害商家亦稱對於給予被告緩刑並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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