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陳志安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二十四日十六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
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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