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9號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國彰

被告 洪柏葳

鄭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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