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84號
原 告 梁清 和
梁昌輝
前列2人共
同訴訟代理 黃小瑩 律師
人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杜恩勝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