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8萬8,
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