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周敏華 即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被告詐欺之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然被告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南
縣永康市○○路○○○號原告周敏華所經營之乙○○皮鞋店內,又被告已於九十
年二月二十二日移送台東縣卑南鄉美農村班鳩一號之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
此有屏東監獄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函文一紙附卷可參,均非本院管轄,然依前揭法
條之規定,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鎮○○里○○路○○○號,此有原告庭呈
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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