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3號原告 紀子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琴華 被告 傅杏子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98年度中簡字第1568號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99年2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停止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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