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45號聲請人 黃汪碧雲 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相對人 汪秀雲 相對人 汪麗雲 相對人 汪智聖 相對人 汪博聖 相對人 汪仁聖 相對人 汪俐玲 相對人 林汪 瓊雲相對人汪林 阿幼 相對人 林家禾 兼法定代理 林元楨 人法定代理人 林錢麗慧 相對人 林千翔 兼法定代理 林元中 人法定代理人 劉淑如 相對人 林嘉柏 相對人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汪智聖、汪博聖、汪仁聖、汪俐玲、汪麗雲、汪秀雲、林元楨、林元中、林 汪瓊雲 、 林汪阿幼 、林家禾、林千翔、林嘉柏、林嘉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分之1,相對人汪智聖、汪博聖、汪仁聖、汪俐玲各負擔28分之1,相對人汪麗雲負擔7分之1,相對人汪秀雲負擔7分之1,相對人林元楨、林元中各負擔14分之1,相對人 林汪瓊雲 負擔7分之1,相對人林汪阿幼負擔7000分之928、相對人林家禾、林千翔、林嘉柏、林嘉祥各負擔7000分之18。相對人林汪瓊雲、林家禾、林元楨、林千翔、林元中、林嘉柏、林嘉祥、林汪阿幼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重上字第47號受理,惟相對人林汪瓊雲、林家禾、林元楨、林千翔、林元中、林嘉柏、林嘉祥、林汪阿幼於民國100年4月8日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回上訴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汪智聖、汪博聖、汪仁聖、汪俐玲、汪麗雲、汪秀雲、林元楨、林元中、林汪瓊雲、林汪阿幼、林家禾、林千翔、林嘉柏、林嘉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1,768元│聲請人預納│├──────┼───────┼───────────┤│鑑定費及地籍│21,550│聲請人預納(於98年6月││圖謄本費││19日及98年11月6日之勘││││測分別繳納鑑定費及地籍││││圖謄本費10,775元,合計││││為21,550元)│├──────┼───────┴───────────┤│合計│153,318元│├──────┴───────────────────┤│說明:第二審裁判費197,652元由相對人林汪瓊雲、林家禾││、林元楨、林千翔、林元中、林嘉柏、林嘉祥、林汪││阿幼預納,嗣因前揭相對人撤回上訴並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餘3分之1之第二審裁判費,應由渠││等自行負擔。│└──────────────────────────┘附表:
┌──┬──────┬─────────┬─────────┐│編號│相對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汪智聖│28分之1│5,476元│├──┼──────┼─────────┼─────────┤│2│汪博聖│28分之1│5,476元│├──┼──────┼─────────┼─────────┤│3│汪仁聖│28分之1│5,476元│├──┼──────┼─────────┼─────────┤│4│汪俐玲│28分之1│5,476元│├──┼──────┼─────────┼─────────┤│5│汪麗雲│7分之1│21,903元│├──┼──────┼─────────┼─────────┤│6│汪秀雲│7分之1│21,903元│├──┼──────┼─────────┼─────────┤│7│林元楨│14分之1│10,951元│├──┼──────┼─────────┼─────────┤│8│林元中│14分之1│10,951元│├──┼──────┼─────────┼─────────┤│9│林汪瓊雲│7分之1│21,903元│├──┼──────┼─────────┼─────────┤│10│林汪阿幼│7000分之928│20,326元│├──┼──────┼─────────┼─────────┤│11│林家禾│7000分之18│394元│├──┼──────┼─────────┼─────────┤│12│林千翔│7000分之18│394元│├──┼──────┼─────────┼─────────┤│13│林嘉柏│7000分之18│394元│├──┼──────┼─────────┼─────────┤│14│林嘉祥│7000分之18│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