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7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比駿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請提出可供選派為比駿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比駿有限公司之關係、適合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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