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8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育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育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育勝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廖育勝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聲請書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誤載為97年度上訴字第5582號,更正為99年度上更一字第433號),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就附表編號5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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