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稅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 林春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輝 等人(年籍不詳)間分割共有稅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林朝輝等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稅籍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11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該裁定已敘明兩造之當事人,原告並未補正或抗告,故本件即沿用該裁定之認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並未載明被告及其真實姓名年籍,且未表明正確訴之聲明,其訴訟顯不合程式,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