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732號上訴人杏佳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又懿 被上訴人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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