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汪永芳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8,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