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薏凌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陳薏凌就其與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115000018704)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陳薏凌給付。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薏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裁定債務人自106年10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經本院查知債務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一份(保單號碼:115000018704),保單解約價值為美金11,209.97元,為兼顧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故本院認定有為保全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07年6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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