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去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49號原告游祥派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除去地上物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補正聲明所欲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為何,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