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裕順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姜義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允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蔡樹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書第五行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江義贊 」律師應更正為「姜義贊」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上述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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