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尚有共犯未到案,證人未到庭進行詰問,恐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於民國97年3月27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惟被告現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培麗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