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
(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18日起執行羈押,94年5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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