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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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12號原告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交通部代表人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郵政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95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第32頁第23行至第33項第1行、正本第25頁第13行至第17行所載:「本部接獲檢舉貴公司遞送寶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送 張君 之催款通知書...涉有郵政法第6條規定。」及原本第33頁第4行、正本第25頁第19行所載:
「...證物影本共16紙。」,應更正為:「本部接獲檢舉貴公司遞送人間福報社交寄 黃君 之報費收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寄 倪君之 電信費催繳信函、 蔣君 之電信費帳單、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交寄 鍾君楊君范君 之信用卡帳單、 林君 、范君之安信e卡『易通財』專用提兌申請表...涉有違反郵政法第6條規定。」及「...證物影本共33紙。」
二、原判決原本第35頁第2行至第5行、正本第27頁第3行至第
6行記載:「據上,本件原告遞送之系爭郵件,即①寶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送張君之催款通知書、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寄送 顏君 之催收信函及電信費帳單、③ 謝君 之電信費帳單、④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寄送張君之電信費帳單等...」,應更正為「據上,本件原告遞送之系爭郵件,即①人間福報社交寄黃君之報費收據、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寄蔣君之電信費帳單、③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交寄楊君、④范君之信用卡帳單、⑤林君、⑥范君之安信e卡『易通財』專用提兌申請表、⑦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交寄 王君 之電信費帳單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記載「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1日接獲檢舉,發現原告違反郵政法,遞送人間福報社報費收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帳單、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帳單、安信e卡「易通財」專用提兌申請表、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帳單(以下合稱系爭郵件)...」,惟在判決理由欄中顯然將另件同股承辦為同一當事人及相同案情,不同違規時間,且同日先後審理及辯論之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1號案件之卷證資料誤繕至本件判決之情形,致與本件言詞辯論提示兩造如更正主文所示之卷證資料未符之顯然錯誤情形,爰予以更正如上。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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